6月15日,最高法發布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通過列舉具體法院裁判,以案說法,切實反家暴。
(資料圖片)
經過社會各方面長期的努力,家暴不是家務事已成為常識。面對家暴,不因其發生在家庭內部就否定它的暴力本質,也不能以家庭糾紛定義家暴,這都是在反家暴的公眾討論中形成的重要共識。現實的問題在于,社會共識必須要得到公檢法部門的認可和呼應,因為執法和司法才是反對家暴、保護受害人最重要的力量。
此次最高法發布典型案例,通過以案說法與各方展開良性互動,在守護公平正義的最后一道關口,司法進一步扎緊了反家暴的籬笆。
十大典型案例特點鮮明,有的在犯罪情節的認定方面實現了突破,做到更好地保護受暴者;也有將正當防衛與反家暴結合,明確相應的出罪事由;還有強化人身保護令的執行。應該說,這些判例既富有法理支撐,同時亦符合常理人情,既為各級法院裁判提供了參考,又具有較強的普法意義。
比如“姚某某故意殺人案”,根據最高法披露的案情,姚某某趁方某某熟睡之際,持宿舍內的螺紋鋼管猛擊其頭部數下,又拿來菜刀砍切其頸部,致方某某當場死亡。法院查明的事實為,姚某某在殺人的過程中使用了兩種兇器并加害在被害人的要害部位,并承認有泄憤、報復的心理。
不難看出,該案的爭議焦點主要在被告人犯罪情節的認定上。
按照一般理解,此種犯罪手段應屬于特別殘忍、特別惡劣。但鑒于該案是在家暴的框架下,因此還要考慮被告人獨特的心理。故本案在開庭時聘請具有法學和心理學專業知識的人員出庭向法庭提供專家意見。
最終法院認定,被告人姚某某在殺人的過程中雖然使用了兩種兇器并加害在被害人的要害部位,但其采取上述手段殺害被害人,主要還是為了防止對方對其施以更加嚴重的家庭暴力,考慮到這種主觀動機,法院認定“犯罪情節并非特別惡劣”。這也就意味著,受暴婦女因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殺死施暴人的,可能被認定為故意殺人“情節較輕”。
各地法院未必一定要參考上述判決結果,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審理這起案件時,法院為更全面了解受暴者心理所做的工作,這種努力應該被看見。
在這期案例中,專家證人意見被判決采納,這在全國家暴問題案件中尚屬首次。且最高法指出,在涉家暴刑事案件審理中引入專家證人證言,對其他地方法院審理類似案件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這提示司法部門,要謹慎客觀全面地了解家暴的特殊性,更準確揣度施暴者與受暴者心理,從而開展相關工作。
還有一起正當防衛案件,由于與家暴有關,在認定防衛行為是否“明顯超過必要限度”上,裁判法院援引聯合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及其一般性建議和聯合國大會相關決議要求,提出受害人可能會誤判施暴者的行為和后果,過度估計施暴者可能造成的傷害;在判定家暴受害者對施暴者采取的暴力行為是否過當時,需要考慮與平等非家暴關系主體之間的防衛程度認定存在不同之處;長期遭受家暴的經歷以及其對受害人身心認知的影響應被納入考量……
通過上述兩個案例不難看出,長期遭受家暴的受暴者,心理狀態會影響所涉犯罪罪輕與否、是否能夠出罪。不過,還應注意的是,十大典型案例的裁判都建立在扎實的證據基礎上,在具體個案上可能不宜直接套用裁判結論或一般性準則做出判決,這是平衡打擊犯罪和保障人權的必然要求。
旗幟鮮明地反家暴,需要司法機關以案說法,推動司法進步不僅需要體現在立法層面,亦應當通過具有示范意義的個案將法律提倡的精神向全社會傳遞。
(來源:南方都市報APP ? 評論)
標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