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3月,103國道河北省廊坊市香河縣安平鎮路段出現驚險一幕:4歲邱姓女童獨自橫穿車流不息的國道,情況危急。65歲的“摩的”司機侯振林見狀,疾步上前抱起女童。在穿過馬路時,兩人被一輛廂式貨車撞倒,侯振林搶救無效不幸去世,女童受傷但沒有生命危險。
事故發生后,4月8日,香河縣授予侯振林“見義勇為先進個人”榮譽稱號。然而,對這起事故,交警認定貨車司機、女童監護人、侯振林三人負有同等責任。
侯振林因見義勇為被撞身亡,卻被認定對事故也負有責任,這讓老人家屬難以接受。事件曝光后,見義勇為為何還要承擔責任、警方定責理由是什么、事故同等責任意味著什么等問題,引起公眾關注。
對此,負責事故處理的香河縣交警大隊事故中隊中隊長張濤和參與這起事故復核的廊坊市交警支隊事故科科長聶錫金做出回應。張濤說,事故現場監控視頻顯示,侯振林抱起女童時,二人所處的車道已無危險,侯振林和女童是在跨過雙黃線,跑向道路另一側時被撞上的。
監控視頻顯示,發生事故的廂式貨車發現侯振林和女童時,采取了剎車和打方向避讓動作,但因事發突發,最終撞上了侯振林和女童。張濤表示,交警在事故現場對廂式貨車檢查發現,事故車輛是空車,不存在超載情況。辦案機關委托鑒定機構,鑒定肇事車輛速度為時速45公里。事故路段限速為時速60公里,沒有超速。
警方對事故定責的理由是什么?張濤表示,侯振林抱起女童時,他們所在車道的車輛司機已發現二人并停車避讓,如果老人選擇抱孩子返回道路西側,事故危險就可能避免。侯振林選擇抱女童跨過雙黃線跑向道路東側,并且沒有第一時間觀察其所過馬路有無車輛、確認道路安全。侯振林在能確認卻未確認道路安全的情況下通行,負責一定責任。
女童監護人沒有承擔起監護責任,導致女童獨自一人橫穿馬路,應負有一定責任。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車輛在雙向兩車道通行時,貨車和低速車輛應走外側車道。事故廂式貨車未按照規定車道通行,對事故負有一定責任。綜上因素,交警部門對事故三方做出了同等責任的認定。
聶錫金說,認定事故三方同等責任,表示三方在事故中責任是一致的,但這與經濟賠償責任不是一一對應關系。按照相關規定,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或行人有違法行為,或者有證據證明機動車采取必要措施情況下,要減輕機動車賠償責任。
聶錫金說,交通事故認定只是對交通事故事實部分的認定,要闡述清楚事故是如何發生的,而不考慮是否見義勇為等情況。但民警如果參與民事賠償事宜的調解,會充分考慮具體情節和關系。
聶錫金表示,侯振林在這起事故中的舉動確實是義舉,其見義勇為行為值得提倡。同時,見義勇為具體過程要以守法為前提,在守法前提下勇于作為。(記者齊雷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