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營著河南豫東(扶溝)骨傷科醫院的張某1,曾在籌建醫院過程中向原任河南省衛生廳副廳長行賄,當河南扶溝縣公安局配合汝陽縣人民檢察院上門對其進行抓捕時,張某1現場開溜,這一逃,他手下3名90后(兩人為司機、一人負責雜勤)都卷了進來。
8月23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布了《王某、劉某窩藏、包庇一審刑事判決書》,揭開了一起輾轉多地的逃匿事件。
其中,被告人王某,男,1992年12月2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溝縣;被告人劉某,男,1992年5月24日出生于河南省扶溝縣;被告人朱某某,男,1993年6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南陽市。
河南省扶溝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王某、劉某、朱某某均在張某1經營的周口(扶溝)豫東醫院上班,其中王某、劉某為張某1司機,朱某某負責雜勤。因張某1在籌建醫院過程中向原河南省衛生廳副廳長行賄,扶溝縣公安局于2016年4月22日配合河南省汝陽縣人民檢察院對張某1進行抓捕時,被告人王某、朱某某駕車帶張某1離開,并與張某1先后約定不同地點為其更換多部車輛掩飾行蹤。4月23日凌晨,被告人王某、朱某某、劉某積極聽從張某1的安排,由王某將三人手機放回醫院辦公室,防止手機定位暴露位置,后跟從張某1離開扶溝縣。
4月25日,朱某某又獨自一人回扶溝縣為張某1收取衣物及大量現金,為其逃匿提供物質便利,后三被告人輪換駕車按張某1要求去往漓江、陽溯、武漢等地。4月29日,被告人劉某與家人聯系得知事情嚴重后即告知張某1,在張某1的安排下他們又駕車趕往武漢市。4月30日晚上,張某1安排三被告人駕車返回。5月1日,三被告人駕車到河南鄢陵縣后又打車返回扶溝。
張某1證言稱,“2016年4月22日,門衛往我辦公室打電話說公安局的要上來找我,我就讓司機開車帶著我走,當時從醫院走的時候開了三輛車,到扶溝縣韭園鎮的時候,我讓朱某某開車把我送到韭園的一個村內就讓他開車走了。過了一段時間我讓朱某某、朱某(張某1的情人)開車去韭園鎮接我,他們開車沒有找到我,我就讓他們去柴崗鄉一個路口接我。朱某和朱某某接到我后,我讓朱某某騎著一輛我借老百姓的電動自行車到醫院,我和朱某開車去了卞崗鎮。晚上,我讓朱某某、王某開車去卞崗鎮一個鄉間小路上找我,他們見到我后,我讓他們幾個把手機交給我,害怕公安機關通過他們的手機找到我。”
轉移手機位置后不久,一車人前往河南南陽算卦,之后又去了武當山和廣西。
“后來我讓朱某某、王某接著劉某去鄢陵,我們在韭園鎮西一個攪拌站和他們三個見面后,我們開車去了鄢陵。到鄢陵后,我讓王某開車去鄭州辦事,我們四個開車去南陽算卦去了,后我們又開車去了武當山玩,4月25日我們開車返回鄢陵。到鄢陵后我安排朱某某開車回我辦公室拿現金、煙和我換洗的衣服,并接著王某后隨便換輛商務車,朱某某拿完東西接著王某開著一輛商務車到鄢陵找我們,我們在鄢陵見面后開車去廣西漓江。4月27日我們到漓江,在漓江呆了一天后我們又去陽朔。”張某1稱。
扶溝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2016年4月29日,被告人劉某與家人聯系得知事情嚴重后即告知張某1,在張某1的安排下他們又駕車趕往武漢市。4月30日晚上,張某1安排三被告人駕車返回。5月1日,三被告人駕車到鄢陵縣后又打車返回扶溝。另查明,被告人劉某于5月1日回來后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被告人王某于5月1日13時許到家后,在與他人微信聊天時說“下午要到刑警隊報到,說明情況”,并告訴其母親說張某1出事了,下午準備和劉某一起到公安局投案自首。其母親說等午飯后一起去,在其母親飯后正收拾碗筷時,刑偵隊人員去王某家將其帶走。被告人朱某某接到單位電話聽說公安局的在找他,即于2018年5月22日到扶溝縣公安局投案。
扶溝縣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王某、劉某、朱某某在明知張某1在逃避公安機關抓捕的情況下,仍駕車幫其逃匿,其行為均符合窩藏罪的主客觀構成要件,已構成了窩藏罪。公訴機關指控三被告人犯窩藏罪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王某、劉某、朱某某共同故意犯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劉某犯罪以后主動投案,被告人王某確已準備投案時被公安機關抓獲,被告人朱某某接到單位電話通知后也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三被告人投案后均如實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實,系自首,依法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劉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對較小,可對其從輕處罰。被告人王某、劉某、朱某某系初犯、無前科,亦可酌情對其從輕處罰。三被告人犯罪情節較輕、悔罪態度好,沒有再犯罪的危險,對三被告人宣告緩刑對其所居住社區沒有重大不良影響,可對其判處緩刑:被告人王某、朱某某犯窩藏罪,均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被告人劉某犯窩藏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
此前,2017年10月31日,張某1因犯單位行賄罪被汝陽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零六個月,緩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