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繼承要區分房屋所有權,確認房屋是否為繼承人一人所有,如果房屋為家庭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或與他人共有的財產等,則對房屋的繼承只能針對被繼承人所享有的房屋份額進行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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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房屋繼承要確定被繼承人是否留有遺囑,如果留有遺囑則按遺囑進行繼承;如果未留遺囑,則依照法定繼承規定進行。
3、房屋繼承過程中所有繼承人可自由協商確定繼承方案,可放棄自身繼承權,各方協商達成一致的可形成書面協議,協議自簽訂之時生效。
4、法定繼承情形中除特殊情形外,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房屋的份額一般均等。
5、作為遺產的房屋若需過戶至他人名下,則過戶時需所有繼承人到場,有公證委托時則需要該受托人到場。
6、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發生繼承只能繼承房屋使用權,不得過戶。
1、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的身份證、戶口簿或其它身份證明;
2、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的死亡證明,包括醫療機構出具的死亡證明;公安機關出具的死亡證明或者注明了死亡日期的注銷戶口證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決書;其他能夠證明被繼承人或受遺贈人死亡的材料等;
3、所有繼承人或受遺贈人與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包括戶口簿、婚姻證明、收養證明、出生醫學證明,公安機關以及村委會、居委會、被繼承人或繼承人單位出具的證明材料,其他能夠證明相關親屬關系的材料等;
4、放棄繼承的,應當在不動產登記機構辦公場所,在不動產登記機構人員的見證下,簽署放棄繼承權的聲明;
5、繼承人已死亡的,代位繼承人或轉繼承人可參照上述材料提供;
6、被繼承人或遺贈人享有不動產權利的材料;
7、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有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的,提交其全部遺囑或者遺贈扶養協議;
8、被繼承人或遺贈人生前與配偶有夫妻財產約定的,提交書面約定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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