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質押和抵押不存在有沒有區別這一說,因為房產根本就不可以質押。質押是指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移交債權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的法律行為,而房產屬于不動產,只能抵押不能質押。所以這個問題本身就是錯誤的。
1、有些房產不能用來抵押貸款
常見的不具有抵押貸款申請資質的房產有以下五類:小產權房、老舊小的二手房、已購公房和在按揭房及未到5年的經濟適用房。
(資料圖片)
2、房產價值的評估標準
銀行對于房產的價值,并不是以房產的市值為準,而是通過指定的評估公司實地看房,按房產的面積、裝修、朝向、交通狀況等綜合考評后給出的評估值為準的。
3、銀行貸款的發放
銀行并不是完全將貸款資金發放到申請人的賬戶,而是根據借款人所提供的資金用途,將資金下放到相應的收款處。
4、房產抵押不登記,抵押權不成立
抵押合同本身不需要辦理登記,但抵押合同簽訂后,抵押人必須依約辦理抵押登記,辦理完抵押登記手續后,不動產即房產的抵押才成立,債權人才對該不動產即房產享有優先受償權。
1、質押和抵押的根本區別在于是否轉移擔保財產的占有。抵押不轉移對抵押物的占管形態,仍由抵押人負責抵押物的保管;質押改變了質押物的占管形態,由質押權人負責對質押物進行保管。
2、一般來說,抵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抵押人承擔責任,質押物毀損或價值減少由質押權人承擔責任。
3、債權人對抵押物不具有直接處置權,需要與抵押人協商或通過起訴由法院判決后完成抵押物的處置;對質押物的處置不需要經過協商或法院判決,超過合同規定的時間質權人就可以處置。質押貸款與抵押貸款,道理是一樣的。
4、抵押的標的物通常為不動產、特別動產;質押則以動產為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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