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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6日,浙江證監局官網發布關于對浙江君頤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采取責令改正措施的決定。
經查,該公司在開展私募基金業務中存在以下行為:未謹慎勤勉履行管理人職責,管理的部分基金未要求投資者提供收入或資產證明,由非公司員工參與投資管理;公司與其他公司辦公地址混同;未建立激勵獎金遞延發放機制。
上述行為違反了《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四條第一款、《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第十條的規定。根據相關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該公司采取責令改正的監督管理措施,并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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