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不起訴情形有:
1.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2.犯罪已過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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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5.其他法律規定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
《刑事訴訟法》第142條第2款規定:對于犯罪情節輕微,依照刑法規定不需要判處刑罰或者免除刑罰的,人民檢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訴決定。
《刑事訴訟法》第140條第4款規定:對于補充偵查的案件,人民檢察院仍然認為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的,可以作出不起訴的決定。
二、1.審查。經過審查起訴,認為需要作不起訴處理的,承辦案件的檢察官應當寫出審查報告,經部門負責人審核,報主管檢察長決定或由主管檢察長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
2.決定不起訴。不起訴的決定權由檢察長和檢察委員會行使。
3.宣布和送達。人民檢察院應公開宣布不起訴決定,并將不起訴決定書分別送達被不起訴人及其所在單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以及被害人的訴訟代理人。送達時,應當告知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訴訟代理人,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申訴,也可以不經申訴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對于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七條條第二款規定而被不起訴的人,應當告知其如果對不起訴決定不服,可以自收到不起訴決定書后7日內向人民檢察院申訴。
4.不起訴的善后工作。不起訴決定宣告及送達后,應及時解除強制措施,解除扣押、凍結,對需要給予被不起訴人行政處罰、行政處分或沒收其違法所得的提出檢察意見并移送有關主管機關處理等。
5.報請批準。找法網提醒您,省級以下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偵查案件作不起訴決定的要報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批準。
三、檢察院不起訴的是不會有案底的。案底是犯罪記錄,如果人民法院依法審判,判處有罪的,才會有案底,檢察院不起訴是不會有案底的。如果當事人有犯罪行為,但是由于法定的情形,不需要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檢察院可以作出不予起訴的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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