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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從浙江省司法廳獲悉,4月27日,省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修訂草案)》,后續將以省政府議案的形式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
《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是浙江省科技創新領域一部具有基礎性、戰略性、支撐性作用的法規。這次修訂草案共9章68條,其中包括推動基礎研究、科技成果轉化、企業創新主體地位、科研機構和人才保障以及優化科技創新生態等內容。
(資料圖)
此次修訂草案還專章規定“全域科技創新”和“科技創新生態”,這是浙江省條例在框架結構方面的一大創新。
有哪些內容值得關注?不妨一起來看看。
其一是為激發創新主體活力,修訂草案強化企業主體地位,要求建立健全以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的技術創新體系,完善科技計劃立項機制,支持企業設立內部研發機構,鼓勵建立以科技創新為導向的考核評價機制,提升制造類省屬國企研究開發經費占比,促進各類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注重青年人才培養,從提升青年科學技術人員承擔項目負責人的比例、基本科研經費資助比例和設立青年科學基金項目等方面,激發青年科技人員創新活力。
其二是為構建全域創新格局,修訂草案在加強科創走廊建設、優化科技創新空間布局、推動長三角科創共同體等方面作了規定。通過建設錯位發展、功能互補、要素自由流動的科創走廊,推動跨區域一體化創新;通過建設“科創飛地”和“產業飛地”等措施,引導技術、人才、信息等要素向加快發展地區轉移;通過與長三角區域共建高水平創新高地和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推動政策銜接聯動、科學技術資源開放共享、科技成果普惠共享。
其三是為優化科技創新生態,修訂草案規定,在科技經費保障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性科學技術資金的增長幅度應當高于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在科創基金支持上,鼓勵社會資本設立科技創新基金,投資高新技術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科技創新類產業項目,促進科技型企業發展和科技成果轉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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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科學技術進步條例》自1997年出臺以來,先后于2002年和2011年經歷兩次修訂。《條例》實施以來,對推動全省科技進步、增強自主創新能力、加快創新型省份建設發揮了重要作用。
省委十五屆二次全會提出,深入實施科技創新和人才強省首位戰略,超常規力度一體推進教育強省、科技強省、人才強省建設。通過修訂條例,可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發揮企業創新主體地位、培育產業創新優勢、構筑一體聯動創新機制,推動形成良好的科技創新生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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