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交通運輸部、國家發改委印發了《關于進一步放開港口部分收費等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適用于沿海、長江干線主要港口及其他所有對外開放港口。該《通知》自2018年6月20日起執行。
《通知》要求做好三項具體工作,首先是進一步放開港口部分收費,放開駁船取送費和特殊平艙費,實行市場調節,納入港口作業包干費計費范圍,由提供服務的港口經營人與船方、貨方或其代理人協商確定收費標準。港口經營人不得在港口作業包干費以外對駁船取送、特殊平艙作業單設項目收費。 其次是加強和規范拖輪費管理。除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行業標準規定外,任何部門、單位不得強制要求使用拖輪進行護航或監護。
液化天然氣船舶在港區內航行,按照液化天然氣船舶安全作業標準規范等要求必須使用拖輪進行護航的,拖輪費按《港口收費計費辦法》有關規定執行;其他船舶在港區內外航行,自愿申請或根據有關規定使用拖輪進行護航的,拖輪費由船方或其代理人與拖輪服務提供方協商確定。
第三是確保各項政策落實到位。各港口經營人要在2018年7月底前,嚴格對照《港口收費計費辦法》和本《通知》規定開展自查自糾,填寫港口經營人收費情況表,并將自查自糾情況逐級上報。隨后交通運輸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兩部門將對各地港口收費落實情況進行抽查。(記者 梁士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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