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有明星被拍到帶孩子購物,在停車場邊刷手機邊吸煙,隨手將煙頭丟在地上踩滅。這一舉動引發網友熱議,有網友批評他不講文明衛生,身為公眾人物,在孩子面前沒有以身作則;也有人認為這種事很常見,無須因為對方是明星就網絡曝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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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4日,同樣有人拍到一明星隨地扔煙頭,引發熱議。對此,該明星迅速發文回應:“非常抱歉做出了錯誤行為,對不起。以后我會更加注意個人言行。感謝大家的關注和批評,我會反省及改進的。”但在下方評論中,有很多網友并不買賬:“為什么要別人拍到才知道自己做錯了呢?”
作為公眾人物,不論在何時何地,稍不注意自身形象,就可能成為大家的談資。對于普通人來說或許很“平常”的不文明行為,在明星身上可能就會被無限放大。
那么,對于明星的不文明行為,比如公共場所吸煙、腳踩椅子、隨地吐痰等,周圍群眾是否可以將其拍下來,然后發布到社交平臺上呢?
北京星權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甄景善近日接受《法治日報》記者采訪時認為,對于上述行為,普通人可以將其拍攝后發布到社交平臺上,但是要注意拍攝、發布方式以及發布目的等。
“民法典規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自然人的人格權受法律保護,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害。因此,明星與普通人一樣都享有受法律保護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隱私權等人格權。但是基于明星‘用流量和曝光度換取高額回報’的職業特性和明星言行所具有的較大社會影響力,相較普通人而言,明星所享有的人格權會受到一定的限制。一般來說,法律對于明星人格權的保護力度相對較弱,明星也應當容忍社會大眾在一定范圍內對其人格權的侵犯,但明星的容忍義務也不是無底線的。”甄景善說。
中國傳媒大學產業管理學院教授、北京文化娛樂法學會副會長李丹林提醒:“普通人發布明星不文明行為時,要注意拍攝及發布行為的合法性,不能采取違反強制性法律規定的方式進行拍攝及發布相關信息;所拍攝內容和發布內容應當符合客觀事實,不應斷章取義,甚至偽造變造;所發布和評論內容,可以是對明星的批評,但要把握好尺度,盡可能保證拍攝內容和發布內容是對明星人格權一定程度內的侵害,不應過分拔高,不應殃及其他人等。”
記者注意到,除了明星在公共場所被拍到有不文明行為外,在較為私密的場所同樣無法避免。去年9月15日,某女明星線下與朋友玩劇本殺吸煙的視頻被人曬出,引發網友熱議。其中,不少網友對隨意曝光私人聚會的行為表示反感。
甄景善說:“就不文明行為而言,發生場所對于能否曝光和曝光方式有影響。一般來說,明星對于其發生在公共空間的不文明行為應當容忍普通人的曝光,普通人可以予以曝光。而對于發生在私密空間的不文明行為,因該種不文明行為并未公開,影響有限,而且此種情形下的曝光行為往往以泄露他人隱私為代價,因此對于明星發生在私密空間的不文明行為不宜予以曝光。”
“應當注意的是,就違法行為而言,發生場所對于能否曝光和曝光方式影響不大。對于違法行為應當人人喊打,不論違法行為發生在什么場所,每一個人都有權利進行曝光、批評、舉報。對于明星的違法行為,更應當如此。”甄景善說。
如果因不當曝光行為致使明星權益受損,是否可以要求曝光者承擔相應責任?李丹林說,根據不當曝光行為的惡性程度、造成損失的嚴重性等,曝光者可能會承擔相應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行政責任乃至刑事責任。
在甄景善看來,當公眾將明星不文明行為上傳到社交平臺后,如果存在侵犯他人權益的情況,平臺也可能承擔相應責任。
“在這種情況下平臺應當積極履行審查監管職責,對于發現的不正當曝光行為,應當及時采取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等必要措施。對于被侵權者發送的通知,網絡平臺應當予以重視,及時將通知轉送網絡用戶,并在對相關證據認真審查的前提下采取必要措施。如網絡用戶向平臺提交了不存在侵權行為的聲明,網絡平臺應當及時將聲明轉送被侵權者,并告知被侵權者向有關部門投訴或向法院起訴,如在合理期限內未收到被侵權者已經投訴或起訴通知,平臺應當及時終止所采取的措施。”甄景善說。
對于明星的不文明行為和違法行為,公眾應如何正確看待和對待?
甄景善認為,明星作為社會影響力極高的公眾人物,在享受高流量所帶來的巨大紅利的同時,更應當以身作則,做文明標兵、遵紀守法榜樣。否則,德不配位,必有災殃。流量所帶來的金錢名利,也將會在滾滾的流量洪流中消散殆盡。
在李丹林看來,對于違反公德、損害公共利益的行為,公眾要積極理性監督;對于純屬于個人生活私德范圍的,或者證據不足的要審慎行事,這種情況下可以向相關部門或機構舉報投訴,而非毫無顧忌地曝光。否則就是對他人權益的漠視,而且也可能會引發侵犯他人權益的后果。在網絡時代,每一個人都隨時可能會成為“明星”“網紅”,成為“非自愿的公眾人物”。“如果任這種漠視他人權益的行為暢通無阻,或許我們每一個人都會成為潛在的受害者。”
(原標題:法治日報:曝光明星不文明行為得有尺度不應炒作)
來源:法治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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