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圖)
1、應急管理部2號令《生產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管理辦法》2019年9月1日起實施第三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的應急預案演練計劃,根據本單位的事故風險特點,每年至少組織一次綜合應急預案演練或者專項應急預案演練。
2、每半年至少組織一次現場處置方案演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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