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后房貸可以過戶到一方名下。但該房貸屬于夫妻一方個人債務的除外。
房貸是夫妻共同債務的,兩人可協商約定債務由一方償還,但夫妻間的協議不影響銀行向夫妻雙方追償,若不承擔債務的一方償還了房屋貸款后,代償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追償。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規定,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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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已經離婚了,對方逾期是不會影響到另一方的,對于夫妻貸款,如果貸款發生在夫妻關系存續期間,需要根據借款人、借款用途等確定。如果您不是借款人,未簽過任何一個字或事后追認,對借款毫不知情,或者借款并非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經營,或不符合家事代理的范圍內的,可以主張僅為對方個人債務,您不需要對對方的個人債務負法律責任。
夫妻共同債務包括:
(一)婚前一方借款購置的財產已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為購置這些財產所負的債務;
(二)夫妻為家庭共同生活所負的債務;
(三)夫妻共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所負的債務,或者一方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經營收入用于家庭生活或配偶分享所負的債務;
(四)夫妻一方或者雙方治病以及為負有法定義務的人治病所負的債務;
(五)因撫養子女所負的債務;(六)因贍養負有贍養義務的老人所負的債務;
(七)為支付夫妻一方或雙方的教育、培訓費用所負的債務;
(八)為支付正當必要的社會交往費用所負的債務;
(九)夫妻協議約定為共同債務的債務;
(十)其他應當認定為夫妻共同債務的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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