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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的房子不能抵押,因為法律規定,以建筑物抵押的,該建筑物占用范圍內的建設用地使用權也要一并抵押,而農村宅基地屬于村集體,在法律上又不能用于抵押,因此,宅基地的房子也就無法抵押了。同時,宅基地的房子無法辦理大產權證,無法上市交易,因此銀行也不會為其辦理抵押。
1、宅基地使用權的主體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農民申請宅基地很大程度上因為其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每一個成員都有權以個人或戶的名義申請宅基地,并且農村宅基地的性質不會隨村民身份變化而改變。
2、宅基地使用權的用途具有限制性。農民獲得宅基地使用權后,只能在該土地上建造房屋,并作為生活資料使用的自用住房。
3、宅基地使用權具有福利性和無期限性。宅基地具有一定的福利性質,這種福利主要表現在農民能夠廉價取得宅基地,獲取基本的生活條件,從而享有的最低限度的福利。因為提供了無期限的宅基地,農村居民享有了基本穩定的居住條件,客觀上維護了農村生活的穩定。因此,宅基地使用權只是基于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而享有的一項福利性權利,只能在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之間流轉。
1、土地使用權歸集體所有:農村的土地屬于集體所有,農民只能獲得土地的使用權,因此,在農村自建房時需要與村委會或者土地管理部門進行溝通和協商,以獲得土地使用權。
2、建設成本較低:農村自建房大多數采用自然材料,如木材、竹子、泥土等作為建材,因此建設成本相對于城市商品房要低很多。同時,農村自建房往往不會在外觀上追求過高的標準,更注重實用性和舒適性。
3、建筑風格多樣:農村自建房的建筑風格可以根據個人喜好和當地傳統文化進行設計,具有更加豐富多彩的特色。例如,在一些山區,傳統的土木結構建筑仍然存在,并通過現代化改造繼續使用,保留了歷史文化的傳承。
4、建筑質量參差不齊:由于缺乏專業的設計和施工隊伍,農村自建房的質量往往參差不齊。一些農民在建造過程中可能會忽略一些重要的安全問題,如地基打得不夠深、墻體厚度不夠等,這些都可能導致房屋出現嚴重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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