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塔吊的自由高度不得超過30m,但如果在塔吊附墻的情況下,則高度不得超過19m~21m,與墻的距離不得超過20m~25m。塔吊達到一定高度后,四角拉線內的兩根拉線會失效,失效后,兩這兩處角只能靠角鋼連接墻體分段和塔架。
2、塔吊的獨立高度一般25型32.5型35型40型在30米左右高度,50型50.12型50.13型63型在36-40米高度!(廠家不同,單標準節高度不同,但一般出入不會太大)QTZ80塔吊的獨立高度為46.2米。
(資料圖片)
1、必須在佩戴指揮信號袖標人員的指揮下,嚴格按照指揮信號、旗語和手勢進行操作。
2、嚴禁酒后工作。
3、操作前應發出聲音信號。當命令信號不可區分時,不允許盲目操作。
4、嚴格執行十不掛管理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①、當有人在吊臂和吊起的重物下停留或行走時,不準起吊;
②、吊裝指揮應由經過技術培訓合格的專職人員擔任,沒有指揮或信號不清不準吊裝。
③、鋼筋、型鋼、管道等細長物件必須綁扎,單頭或綁扎不牢不準起吊;
④、多孔樓板、灰斗、手推翻斗車四點不吊時不準吊;
⑤、吊滑車必須使用安全可靠的滑車夾。掛塊必須用磚籠,堆放整齊。木磚、預埋件等零星物件應堆放在容器內,不準亂掛亂放。
⑥、人不準站在樓層、大梁等吊物上懸掛;
⑦、埋板柱、井點管等。以及粘合劑和附著物品不允許被吊起;
⑧、多機作業應保證起吊重物的距離不小于3m,無安全措施禁止多機在同一軌道上作業;
⑨、六級以上大風不準吊裝;
⑩、不允許吊裝斜拉重物或超過機械允許載荷的重物。
5、對指揮失誤有權拒絕執行或采取預防措施或相應的應急措施。
6、操作控制器時,必須從零開始,推到一檔,然后一步一步增加檔位。每個檔位停1-2秒,直到最高檔位。
7、起吊重物時,應先將重物吊離地面50CM左右停止,確定制動、材料綁扎和吊索確認無誤后,方可指揮起吊。
8、禁止重物自由下落。當重物下降接近現場時,必須緩慢地將它們放置到位。
9、當重物就位時,可以用剎車使其減速。
10、當吊鉤滑輪組提升至靠近吊臂時,應低速提升。
11、起重量、起升高度、變幅等安全裝置顯示或接近臨界報警值時,司機必須密切注視,嚴禁強行操作。
12、起重機中途停車休息或停電時,應卸下重物,不準吊在空中。
13、起重卷揚機不安裝在起重機的旋轉裝置上,當起重作業時,不得在一個方向連續旋轉。
14、對于帶有常閉制動裝置的塔式起重機,停止運行后,駕駛員必須移動手柄,松開制動器,使起重機順風轉動。
15、當周圍有障礙物,不允許吊臂自由轉動時,地錨應設置成與吊鉤鎖定。
16、船上各種安全裝置出現故障、失靈或動作不準確時,要立即停機維修。嚴禁在運轉和帶病運轉時進行維修。
17、嚴格執行群塔作業防碰撞措施。
18、塔的天花板平臺、吊桿和平衡臂上不允許有漂浮的動物。
19、嚴禁從塔吊上方向下拋擲任何物品和小便。
20、操作間內,無關人員不準進入,嚴禁放置易燃物和妨礙操作的物品。
21、起重機夜間施工,必須有足夠的照明。
22、停機后,必須將控制器扳到零位,拉下配電箱主閘,關閉操作室的門窗,打開空載指示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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