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發布《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關于調整佛山市個人二手房轉讓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的公告(征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的通知。
根據征求意見稿,個人(不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拍賣等特殊情形轉讓的,按相關稅收政策規定執行。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土地增值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5%。據悉,公告從2021年12月10日起執行。
根據《佛山市地方稅務局關于調整個人所得稅帶征率的公告》(佛山市地方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2號,國家稅務總局佛山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1號修改)中“銷售不動產”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為2%。按照新政策,一套不符合滿5年唯一條件的售價100萬元的住宅需繳納的個稅就從2萬元降到1萬元了。可以看到,近日,廣東多地,包括東莞、珠海、肇慶、江門、惠州、揭陽等多市稅務局分別公告稱:11月1日起個人轉讓二手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個人轉讓二手非住宅的個人所得稅核定征收率調整為1.5%。對此,業內人士表示,個稅下調利于二手住房交易的活躍度。